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办饮食、住宿、娱乐等服务型企业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
发布时间:2007-9-16 13:01:37 | 人感兴趣 | 人参与 | 评分:3
各镇乡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:
为加快我县第三产业发展,促进饮食、住宿、娱乐等服务型企业做大做强,打造山水生态休闲城市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、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委第112次常委会和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,特制定鼓励在我县新办饮食、住宿、娱乐等服务型企业的若干意见。
一、财政扶持
1、新办饮食、住宿、娱乐等服务型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,下同),年入库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,从纳税之日起,前五年按其应缴已缴的所得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县级实得部份的30%,由财政安排支出,用于扶持其发展;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,从纳税之日起,前五年按其应缴已缴的所得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县级实得部份的40%,由财政安排支出,用于扶持其发展;年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从纳税之日起,前五年按其应缴已缴的所得税、营业税、房产税县级实得部份的50%,由财政安排支出,用于扶持其发展。
2、新办饮食、住宿、娱乐等服务型企业,年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,视其发展情况可实行“一事一议”的财政扶持政策。
二、税收优惠
3、新办饮食业企业,自开业之日起,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可减征或免征其所得税1年。
4、对饮食、住宿等服务型企业(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),按有关政策,当年新招用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人员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按实际招用人数,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,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三、其他
5、成都市各区(市)县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,在投资者提供正式文件依据的基础上,经核实后采取县委、县政府集体研究、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予以确定。
6、本优惠政策由新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原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若国家、省、市新出台关于新办饮食、住宿、娱乐等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,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。
7、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。